宝马M1000RR车主悬赏1万元缉拿肇事者车主否认占车位
昨天我们报道了价值55万的宝马摩托车停在了机动车泊位内,可等车主取车时却意外发现,摩托车被人推倒了。“只换不修,从排气、定风翼到侧板,再算算车损折旧估计要10万。”7月7日,北京的车主李先生(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到警方报案,正在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事发地处于公共监控盲区,我已经悬赏1万元,全网征集能提供有效证据锁定肇事者的线索。”“摩托车重达200公斤,当时龙头锁向左锁定,侧撑也支在左边,车身重心整体偏左。若无外力,车辆不可能自行向右侧倾倒。”李先生向记者介绍说,倾倒后车辆的侧撑位置有明显被移动痕迹,这更佐证了他的判断,“绝对是有人动了车导致倾倒,之后离开了现场。”“有网友留言说,怀疑是收费管理员移动时把摩托车碰翻了,还称自己也曾经有过类似的遭遇,目的是为了把停车位留给汽车。”李先生说,他也为此询问了海淀区城管委,一位工作人员向其回复说,这处路段停车收费方式是人工骑行拍照,已经问了收费员,说没有动过这辆摩托车。“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路侧泊位摩托车可以停,毕竟都是机动车,我可不是故意占车位。”李先生解释说,事后自己也是准备缴纳停车费的,可是并没有收到相关的缴费提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如果车主在停车场缴纳了停车费,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停车场作为保管人,有义务保障车辆在其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如果因停车场管理不善,导致摩托车被推倒造成损失,停车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停车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如果找到了侵权方,侵权方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推倒摩托车的,造成摩托车损失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前也有很多手贱的人故意推倒摩托的事,几乎无一例外都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想想就觉得扯淡。再说,机动车停车位上,只要没有禁止摩托车停放,那就是默认可以停摩托车的,如果不是停车管理员犯坏,那就是有其他手贱的人。
民警违停车辆致摩托车司机追尾死亡:责任认定遭质疑,当地责令重新调查
2025年3月31日凌晨4点左右,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二路路段发生一起事故。西安市一名纪检民警姬某将私家车违规停放在机动车主干道上过夜,致使一辆摩托车追尾,车主罗某远不幸身亡。事故发生时,罗某远驾驶摩托车的时速约为36km,虽然佩戴了头盔且没有超速,但这场事故还是导致了罗某远的伤情严重,碰撞倒地,经兵器工业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车主姬某因“违法停车”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罗某远因“观察不周”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表示,事故认定书中多处描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据事发时道路监控视频显示,涉事车辆的上方处明显有两个路灯熄灭。这一特殊细节却被忽略。另外罗家人还质疑,认定书忽略了“涉事全路段是禁停路段,两个特别明显的禁停标志,一个竖在路口,一个就竖在姬某停车前方几米的地方。”除了上述事实错误,罗家人还认为,雁塔大队在处理罗某远交通案时涉嫌程序违法。根据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显示,负责处理罗某远交通案的三名交通警察:侯某、金某宏和牛某功三人中,只有侯某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但在事故现场图以及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上,均未出现主办警察侯某的签名。罗某远家属对雁塔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