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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判处男子不得再提起摩托“路段限行”诉讼;公升摩托车当街拖行他人;枝江摩托车不用十三年报废

摩托欧耶

07月23日 · 浏览 1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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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深圳:“王松不得再次提起涉及深圳经济特区摩托车限制通行制度的行政诉讼”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松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明确,“王松不得再次提起涉及深圳经济特区摩托车限制通行制度的行政诉讼”。案号:【(2025)粤03行终576号】。

2024年8月5日上午,王松驾驶粤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武深高速-G0422(盐排)K1011排榜收费站路段,此处恰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3号通告》划定的禁摩区域——福田、罗湖等九区(除部分特定路段外),按“3号通告”全天禁止摩托车行驶。东部高速交警大队查获后,于9月4日向王松告知了处罚事实、理由及陈述申辩权,在王松以“处罚理由、依据不完备”申辩并经复核后,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

不服处罚的王松随后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政府维持了原处罚;他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王松继而上诉至深圳中院。

庭审中,一段对话似乎成为关键。交警询问:“你清楚深圳摩托车禁行限行规定吗?”王松答:“清楚,我认为它不合法。”交警再问:“是否清楚具体禁行路段?”他则称:“对于不合法的东西,我不关注”。法院由此认为,王松并非不清楚禁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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